设定依据

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429 号)第九条、第十二条;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。

许可条件

1.业务范围属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之内;

2.有固定办公场所,有固定组织机构及专职的办公人员;

3.与本组织其他分支机构之间没有业务范围的交叉、重合;

4.能够在业务覆盖的范围内具有代表性;

5.遵从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、使用费收取标准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。

数量限制

许可程序

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

许可期限

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
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
1.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;

2.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说明;

3.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。

申请书格式文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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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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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时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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