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定依据
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 (国务院令第412号)

许可条件

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科技类期刊出版单位

数量限制

许可程序

一、中央级期刊出版单位

1.期刊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请示;

2.期刊主管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示。

二、地方期刊出版单位

1.期刊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请示;

2.主管单位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示;

3.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示。

许可期限

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
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
一、中央级期刊办理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

1.期刊主管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;

2.期刊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的请示文件;

3.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;

4.境内外期刊简介和境内期刊营业执照;

5.拟进行项目合作的中外双方近期样刊。

二、地方期刊办理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

1.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的请示文件;

2.期刊主管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;

3.期刊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的请示文件;

4.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;

5.境内外期刊简介和境内期刊营业执照;

6.拟进行项目合作的中外双方近期样刊。

申请书格式文本

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

010-83138249

办公时间

8:30—11:30,13:30—17:00

办理机构地址

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