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来自国家新闻出版署,原文链接https://www.nppa.gov.cn/bsfw/xksx/dwjlhzl/hzcbspsx/202210/t20221015_600748.html
设定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 (国务院令第412号)
许可条件
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科技类期刊出版单位
数量限制
无
许可程序
一、中央级期刊出版单位
1.期刊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请示;
2.期刊主管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示。
二、地方期刊出版单位
1.期刊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请示;
2.主管单位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示;
3.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示。
许可期限
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一、中央级期刊办理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
1.期刊主管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;
2.期刊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的请示文件;
3.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;
4.境内外期刊简介和境内期刊营业执照;
5.拟进行项目合作的中外双方近期样刊。
二、地方期刊办理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
1.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的请示文件;
2.期刊主管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;
3.期刊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的请示文件;
4.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;
5.境内外期刊简介和境内期刊营业执照;
6.拟进行项目合作的中外双方近期样刊。
申请书格式文本
无
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
010-83138249
办公时间
8:30—11:30,13:30—17:00
办理机构地址
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