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来自国家新闻出版署,原文链接https://www.nppa.gov.cn/bsfw/xksx/dwjlhzl/jkjyspsx/202210/t20221015_600752.html
设定依据
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5号)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条、第四十九条。
许可条件
总局批准的、有相应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。
数量限制
无限制
许可程序
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。
许可期限
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1.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;
2.申报单;
3.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;
4.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;
5.节目样片、中外文歌词;
6.进口音像制品(成品)、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评估意见;
7.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申请书格式文本
无
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
010-83138249
办公时间
8:30—11:30,13:30—17:00
办理机构地址
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