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定依据

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5号)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条、第四十九条。

许可条件

总局批准的、有相应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。

数量限制

无限制

许可程序

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。

许可期限

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
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
1.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;

2.申报单;

3.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;

4.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;

5.节目样片、中外文歌词;

6.进口音像制品(成品)、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评估意见;

7.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
申请书格式文本

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

010-83138249

办公时间

8:30—11:30,13:30—17:00

办理机构地址

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